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02民初5736号

原告(反诉被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3476P(1-3)。

法定代表人:汪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9392708R。

法定代表人:林伟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东路**用代码:913503006808947642。

法定代表人:庄铭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平,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律师。

原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国投公司”,反诉原告)、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及第三人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莆田国投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106307.45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227117.91元,上述款项暂计为433425.36元。延期利息计算方法:其中3519692.1元(5866153.5元×60%)自2018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6%暂算至2019年12月25日共383日为224673.68元,其中586615.35元(5866153.5元×10%)自2019年11月30日按照年利率6%暂算至2019年12月25日共25日为2444.23元);以410630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能公司通过招标取得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电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2018年8月7日,***能公司与莆田国投公司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5866153.5元,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的40日内完成调试、安装并通过当地电力部门的验收。第六条明确约定,中标后莆田国投公司向***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的定金,验收合格后,***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需再支付60%,剩下30%分3年付清,每满一年支付10%。因涉及变更以及天气的原因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了第三人的验收。2018年11月9日,莆田国投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云服务协议》。2018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莆田国投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仅支付了前期10%的定金。虽然此后***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发票,但是莆田国投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第二笔合同总价60%的款项,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支付的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也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能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莆田国投公司辩称,原告***能公司的诉求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求,理由如下:第一,***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已构成先行违约,莆田国投公司有权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合同款。涉案项目是交钥匙项目,即合同签订后4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送电并上线运营。然而***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即2018年9月16日前完成,且完工验收时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正常上线运营的状态,尚有许多功能如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功能未完善,也未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在验收时提供如出厂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源代码、产品责任险和公众险等等,另外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关于“充电运营管理平台技术要求”中第1.5.1.1条要求***能公司提供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三级)也未提供,该报告系云部署系统验收通过的凭据。***能公司直至2019年12月15日才将上述资料交于被告,其中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提供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保险凭证的提供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能公司申请验收时对上述内容也自认尚有部分功能未完善,为了减少工期延误,故先行安排验收。故涉案项目于2018年11月30日时并未全部验收合格。涉案采购合同第七条对验收方法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7点约定“甲方对全部货物及设备对型号、规格、数量、外形、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等进行验收;...最终验收将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及第8点“项目验收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含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开发整套源代码及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技术文档资料及系统运维手册等资料。运营管理平台所有的技术参数和要求需满足甲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因此,即使***能公司提供了涉案项目通过验收的报告,但并不是最终验收,运营管理平台所有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并未满足甲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应当待运营管理平台功能完善、提供上述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资料并无误后才能认定验收合格。***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先行违约,按照合同第十条第6款的约定,***能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建设充电桩的,整改或停用停工影响工期将按照本合同金额1%/天扣除违约金。现因***能公司违约在先,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且不与莆田国投公司进行结算,莆田国投公司可行使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合同款。第二,***能公司主张逾期的原因系天气因素和设计变更所导致的,该主张缺乏依据。首先,采购合同第十条第2点上明确约定须结合招投标文件及图纸实地勘查现场,综合各方面因素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措施并协调解决。因此即使施工期遇到阴雨天气,也属于上述约定的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能公司自身未制定好相应措施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况且,***能公司从未向莆田国投公司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阴雨天气并未影响原告的施工计划,也无证据证实阴雨天气影响施工。其次,***能公司所主张的箱变设计变更事实根本不存在,而是因为***能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故而重新调整,同样也是因为***能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产品,自身未能制定好相应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况且若如***能公司所主张,那提出设计变更时施工期即将届满,但也从未提出延期申请。由此可见,延期系***能公司的过错所致,与天气和设计变更无关。第三,若贵院认定应当支付合同款,***能公司所主张的利息也缺乏依据。如前所述,涉案项目是交钥匙项目,***能公司应当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后方可认定验收合格,才能要求莆田国投公司支付合同款。如前所述,***能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提供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于2019年12月15日提供保险凭证,合同义务才履行完毕,至此才能认定验收合格。因此因***能公司违约在先,2019年12月15日前的利息均不能计算在内。并且10%的质保金应当在***能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即2019年12月15日起满一年才能达到支付条件。

第三人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称,***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无关,请求依法判决。

反诉原告莆田国投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能公司向反诉原告莆田国投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59846.05元(5866153.5元×1%/天×30天);2.本案的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能公司通过招标取得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编配设备采购、安装项目。2018年8月7日,***能公司与莆田国投公司就上述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5866153.5元,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含平台运营管理系统正常上线运营);***能公司需按照标书文件及设计图纸按时完成设备采购、安装、施工、调试,以及该运行管理平台项目相关未标注的其他相关建设内容,最终通过当地电力部门及甲方验收为准,同时约定了验收时***能公司需提供所交付的充电机产品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通过2015年12月31日后最新国标的型式试验报告,还需向反诉原告提供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含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开发整套源代码及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技术文档资料及系统运维手册等资料等验收方法;合同还约定了***能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天内完成并通过验收,若***能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建设充电桩,或因充电站建设不规范并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相关部门勒令整改的,***能公司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此赔偿造成的损失,整改或停用停工影响工期将按照合同金额1%/天扣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2018年11月30日才完工,不仅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即2018年9月17日完成并通过验收,实际逾期达74天,而且该项目与合同约定不符(包括竣工图和现场不符,部分设备与投标文件要求不符,缺乏产品相关合格证以及出厂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微信公众等功能不完善,源代码,软件著作权等未提供;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尚未开发完成等等),其已构成先行违约,故莆田国投公司行使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合同余款。现因***能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建设充电桩,莆田国投公司仅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承担30天(即合同金额×1%/天×30天)承担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诉被告***能公司辩称,首先,***能公司在本案中没有逾期完工。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11月30日最终验收完毕与莆田国投公司有非常大的关系。在合同履行中,莆田国投公司变更了合同中环网柜的设计,导致重新制作环网柜。其次,涉案工程一共分为5个单项,前4个单项在2018年9月5日已经通过本案第三人莆田国投公司的验收,此后在***能公司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完成最后一个单项管理云平台开发过程中,莆田国投公司一直到2018年11月9日才和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签订云服务协议,导致案涉工程最后一个单项延期支付,故案涉工程客观上有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原因是莆田国投公司导致的。

第三人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称,与其无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莆田国投公司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莆田国投公司和国网莆田供电公司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采购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各1份,证明案涉工程合同总价为5866153.5元。***能公司与莆田国投公司在合同第五条约定,***能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的40日内完成调试、安装并通过当地电力部门的验收即为***能公司依约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前期工期;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莆田国投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2月7日)需再支付合同总价的60%,剩下30%分3年付清,每满一年(即2019年11月30日)再支付合同总价的10%。

三、天气预报查询单复印件1份、工程联系单(箱变设计变更)2份、供电公司业扩工程验收单1份,证明因设计变更以及天气的原因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了第三人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的验收。案涉工程经过两次设计变更,且该设计变更经过莆田国投公司同意,***能公司没有要求增加工程造价,但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莆田国投公司承担。

四、《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云服务协议》1份,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莆田国投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云服务协议》的事实。***能公司虽然前期已经将主体工程施工完毕,但是因莆田国投公司原因导致运营管理平台迟迟不能开通,也延误了涉案工程的整体验收,莆田国投公司应该对工期延迟验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竣工验收报告、发票各1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同,莆田国投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莆田国投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报审表各1份,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

七、工期顺延申请单1份,证明***能公司并非因为自身原因,工期顺延的要求合理。莆田国投公司要求***能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八、《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后台运营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工程在2018年10月9日完成送电并经本案第三人全部验收合格后,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在2018年10月11日已经具备正式运营的条件,但由于莆田国投公司一直没有与网络服务商(电信莆田公司)签订正式的云服务协议,***能公司只能从服务商处以试运营的方式暂时开通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莆田国投公司一直到2018年11月9日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正式的云服务协议。云服务协议签订后,***能公司还需将整个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从试运营模式调整为正式运营模式,不仅增加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期限,而且导致了案涉工程无法及时验收,故案涉工程延期验收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莆田国投公司承担。

对***能公司提供的证据,莆田国投公司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案涉合同约定工程为交钥匙项目及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上线运营,最终验收将根据验收的相关文件执行,合同对验收方法进行了明确约定,在项目验收时***能公司应向莆田国投公司提供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开发整套源代码及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技术文档资料及系统运营手册等资料。运营管理平台所有的技术参数和要求需满足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公司负责设备及运营管理平台对接调试,并保证上线运营时间与工期。***能公司应该承担产品责任险及公众险,***能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影响工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证据三中天气预报查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天气预报查询单没有相关部门的盖章确认,是单方提供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无法证实***能公司的主张。即使施工时遇到阴雨天气,但合同约定***能公司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协调解决,且无证据证实阴雨天气影响施工;对证据三中的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足以证实所主张的事实;对证据三中验收单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查,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可以反证***能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上线运营;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也可以证实***能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上线运营。组织云服务协议,是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要求,应该由***能公司承担,无证据证实是因为莆田国投公司原因延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项目并未在约定时间内验收合格,已经构成先期违约。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验收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不能作为涉案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的时间点,验收时候有诸多问题未解决,在验收报告中也可以体现,验收报告中体现了验收基本符合要求,与合同中的验收合格不能相提并论;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验收报告体现了***能公司在2018年8月7日进场,进行开工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也包含在正式施工期内;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由异议,系***能公司单方制作,并没有莆田国投公司的盖章确认,无法证实***能公司的主张;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内容有异议。若该材料是真实的,可以反证***能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即使平台已经在运营,但是在运营过程中***能公司仍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完善及开发完成微信公众号以及小程序等,已经构成违约,莆田国投公司对上述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能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没有与电信莆田公司签订协议的过错在于莆田国投公司,逾期原因是***能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履行。

对***能公司提供的证据,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质证认为:

对验收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他证据与其方无关;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院依法审查。

莆田国投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关于加快莆田市政南广场汽车充电站项目建设的函1份,证明莆田国投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能公司发函,催促***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案涉项目的安装建设,否则将追究***能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加快莆田市政南广场汽车充电站项目建设的函1份,函1份,证明因***能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项目,已严重逾期,莆田国投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能公司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约定,尽快整改、完善,验收并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能公司承担。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份,证明***能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才向莆田国投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并表示涉案项目仍有部分未完成。

四、关于莆田国投充电桩项目云平台开发的承诺函1份,证明***能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莆田国投公司承诺,对于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含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待完善功能将按照改进时间进度完成等内容,进一步证实截止发函时间,案涉项目仍然未按照约定时间内完成。

五、箱式变压器防护等级检测报告承诺函1份,证明***能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函,因项目所需的箱式变压器防护等级检测报告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要求而进行重新整改,并需重新送相关部门检验检测,且检验检测周期较长。为了减少工期延误,请求申请先行安排验收。由此证明,至2018年11月30日验收时项目仍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

六、函、快递单各1份,证明截止2019年1月20日,按照***能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的承诺函,案涉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部分功能未能达到承诺要求,故莆田国投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能公司发函,要求***能公司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完善平台功能,以便该项目尽快投入运营。

七、关于落实整改、完善国投科技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的函、快递单各1份,证明莆田国投公司的受托人莆田市国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能公司发函,到目前为止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APP、公众号、小程序等功能仍存在诸多问题,要求***能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合同等约定,尽快落实整改、完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合同违约责任均由***能公司全部承担。

八、关于国投科技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顶级报告等事宜的函、快递单各1份,证明莆田国投公司受托人莆田市国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能公司发函,要求按照约定限期内完成数据互联互通工作,提供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三级)、保险凭证(产品责任险及公众险)。进一步证实,截止发函日,***能公司仍未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完全履行相关义务。

九、产品责任险(国内)保单明细表电子单、公众责任保险单明细表各1份,证明***能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才向莆田国投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保险凭证。

十、公开招标文件第1页、第64页、第66页内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封面1页、文件签收单1份,证明招标文件第三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关于运营管理平台技术要求第1.5.1.1条(第66页)约定:要求***能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报告,以保障客户的业务有关的数据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由此可证明该报告系云部署系统通过验收的凭据,而该报告于2019年11月27日才出具,且***能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提供给莆田国投公司。进一步证实,案涉项目在2019年12月13日尚未全部验收合格。

对莆田国投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公司质证认为:

证据一、证据二系单方制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案涉工程实际完工时间是2018年11月19日,直到2018年11月30日才组织了验收,至2018年11月19日至30日之间的延误工期,应当由莆田国投公司承担责任而非***能公司;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组证据实际是案涉工程已经实际完工的情况下,完工时间是11月19日,函是11月20日,为了让莆田国投公司及时组织验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需要售后服务解决的问题,是使用过后的改进措施,故不能作为莆田国投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函是在案涉工程完全验收之前发出的承诺函,该函也是为了尽快验收涉案工程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瑕疵,可以通过后续售后解决的问题,不能作为莆田国投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对证据六、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些是单方的理解,不能作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对证据八、证据九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些问题都不是涉案工程的实质性问题,都是履行合同中的一些瑕疵,都是需要售后解决的问题,不能作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公开招标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作为本案最终定案的合同文本,定案的合同文本是双方通过招投标后所签订的正式的文本。测评报告虽然能证明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确实迟延交付了测评报告,但是仍然是不能作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该测评报告虽然提供在后,也并不影响涉案工程实际验收后的使用。

对莆田国投公司提供的证据,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质证认为:

证据与其无关,由法院依法审查。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能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事由为关于高压设备基础整改建议的《工程联系单》及事由为关于环网柜一次设备配置说明的《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是否会导致工期延误及工期延误的天数进行鉴定,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事由为关于高压设备基础整改《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工期增加3天,但并非工程工期的关键线路,不会对工程的工期造成延误,且造成整改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也不应顺延。2.事由为关于环网柜一次设备配置说明的《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并非设计变更,不会导致工期延误,且造成计量柜位置变化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也不应顺延。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能公司质证认为: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莆田国投公司变更环网柜的设计,导致***能公司需要重新定制环网柜案涉工程单项,前四个单项于2018年9月5日通过第三人的验收后,莆田国投公司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进行最后一项,管理平台的开发过程中,莆田国投公司一直到2018年11月9日才和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签订云服务协议,导致涉案工程最后一项延期交付。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莆田国投公司质证认为: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证实本案不存在任何设计变更,其环网柜及相应变更是因为***能公司自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造成,过错在于***能公司,故***能公司应当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国网莆田供电公司质证认为:

证据由法院依法审查。

国网莆田供电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起诉、答辩及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质证,针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能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六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七系单方制作,未经莆田国投公司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八因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莆田国投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福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8月7日,莆田国投公司(合同中简称“甲方”)与***能公司(合同中简称“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合同授予乙方。第一条项目要求为加快推进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甲方拟在莆田市政府南广场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投标文件等要求完成场站充电设施建设,具体充电桩建设计划及建设场站情况如下:技术规格及要求配套充电设施采购、安装以及相关施工等和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系统开发及本地化部署,合同额为586.615350万元。第二条采购、安装及价格(一)设备清单。充电站采购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和备注表(详见投标文件要求);充电系统包括:直流充电机、单枪功率75KW~150KW、40套、含抵押电缆、充电桩基座、电缆沟及安装等;交流充电机、单枪功率7KW、50套、含配电箱、低压电缆、桥架及安装等。配电设备包括箱式变压器、800KVA(含基础、安装、调试服务)、5台(含电缆、基础、电缆沟等,具体技术参数详见设计图纸);12KV环网柜、1进5出环网柜(含基础、安装、调试服务)1台(含电缆、基础、电缆沟等,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技术图纸)。(二)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系统软件,约定了软件名称、具体要求、数量和其他内容。(三)合同总价款本项目合同总价(含税,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核金额为准):5866153.5元,其中预留金0元。总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完成招标文件规定全部项目内容的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施工费、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所产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费用;为满足项目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向甲方等相关单位缴纳的质保金、保证金及行政性费用等一切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按照本合同项目设备、数量、金额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第三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和乙方投标书答应以及承诺的技术标准相一致。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若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国家标准中无相应技术标准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若无以上标准,则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针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原装正品(含零部件、配件、随机工具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相关的施工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涉及变配电工程施工资质等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要求,设备订货前以及设备、材料进场前须经业主确认。第四条包装、运输、保险乙方所供货物的制造商原装出厂包装箱号与设备出厂批号一致。全部货物及设备的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货物和设备在验收合格前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产品在装卸、运输、安装期间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货完成并调试、验收合格送电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后乙方应终审承担设备产品责任险和公众险。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乙方须在合同签订40个日历天内将市政南广场停车场充电桩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当地电力部门验收;因甲方场地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验收及交付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含平台运营管理系统正常上线运营)。乙方须按照标书响应内容及设计图纸按时完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其他一切设备、施工、安装、以及该项目相关未标注的其他内容[含未标注的高低压元器件等],最终以通过当地电力部门及甲方验收为准。第六条付款条件中标后,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10%;签订合同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设备定金为合同金额的10%。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合同金额相符的全额、合法有效的采购增值税发票(数量、单价按项目开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充电桩及配套设施款的60%;余下30%合同款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时间为节点每满1年支付10%,分3年付清,乙方在保修期内应严格按照保修条款进行保修。第七条验收方法甲乙双方对设备到货后共同配合进行开箱检查,出现损害、数量不全或产品不对等问题时,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交付的充电机产品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通过2015年12月31日后最新国标的型式实验报告(任选中国电科院、国网电科院、开普实验室其中一家)。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和环境下,乙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调试(所有部件模块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通电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设备到货验收及加电验收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或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拒收的权利并取消合同,同时并追求乙方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安装调试后,在3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并建设安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且工期不予顺延。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全部货物及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形、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包括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等进行验收。乙方需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要求及甲方验收要求,完善相应竣工资料及图纸(含电子版),并整体移交给甲方,甲方验收时,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抽取专家验收,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经甲方审核无误后10日内,甲方组织相关初验,并出具相关初验报告。最终验收将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设计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其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含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开发整套源代码及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技术文档资料及系统运维手册等资料。运营管理平台所有的技术参数和要求需无缝对接和安全稳定运行。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及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妥善保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甲方有权随时在发现后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九条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本项目质保期为合同设备(含配套软件)质保期为3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可抗力除外);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乙方免费更换或维修故障变压器(含高低压开关元器件等)、充电机及配套设备;终身提供技术服务和维修维护,质保期之后的维护仅收取元器件成本。3年内根据甲方需要免费升级、扩容平运营管理平台软件。第十条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提出设计表更和经济签证,且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所有项目内容的实施。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单价依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设备单价及安装部分综合单价计价,增减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各项目充电设备型号、数量如有调整,甲方将在乙方投产前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要求。本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包含充电运营管理平台、供配电设备、充电设备、电缆、电缆沟设备基础等,为总包工程。包含一切设备、施工、安装以及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未标注内容全部由乙方承担,具体要按照甲方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要求采购、安装、建设。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建设充电桩(或未能通过甲方验收)或因充电站建设不规范并存在安全隐患,而被相关部门勒令整改的,乙方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整改或停用停工影响工期将按照本合同金额1%/天扣除违约金。乙方负责设备与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对接、调试及持续开发,并保障上线运营时间和工期。乙方负责将充电设备与存放云服务的运营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对接,质保期内由此产生的互联网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将云服务器、网络通信等与甲方充电有关的产权登记转移到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将在质保金汇总扣除该费用。第十一条甲方责任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进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第十三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58.6615350万元,收款人为甲方,保证期限至本项目充电设备全部、顺利接入甲方运营管理平台且充电设备在线运行正常后3个月,到期后无息退还。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只接受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补偿损失。第十四条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将在质保金中扣款。乙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等内容。合同附件由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充电设备部分分项报价表、投标电缆部分分项报价表、变配电系统部分分项报价表、土建配套(设备基础、电缆沟等)部分分项报价表、运营管理平台系统部分分项报价表及《莆田国投公司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廉政合同》组成。2018年8月7日,***能公司出具《开工报告》,称其已经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2018年8月9日,莆田国投公司在开工报告报审表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已取得主管单位审批的开工文件,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计划于2018年8月10日开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中的1座环网柜基础和5座箱式变压器基础,因前期施工过程中砖筑基础无构造柱,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能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形成事由为关于高压设备基础整改《工程联系单》,设计单位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莆田国投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4日同意***能公司的整改建议。***能公司关于箱式变压器相关事项形成事由为关于环网柜一次设备配置说明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单位福建省闽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莆田国投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同意***能公司的方案。2018年9月15日,莆田国投公司向***能公司发出《关于加快莆田市政南广场汽车充电站项目建设的函》,内容:“***能公司:由贵司负责建设的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工期为40日历天,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完成项目安装建设。否则我司将按合同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2018年9月25日,莆田国投公司向***能公司发出《关于加快莆田市政南广场汽车充电站项目建设的函》,内容:“***能公司:由贵司负责建设的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2018年8月7日签订合同,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工期为40日历天,至今尚未完成,按合同约定已严重逾期。请贵司尽快完成项目安装建设,并尽快移交我司运营管理。”2018年11月2日,莆田国投公司向***能公司发出《函》,内容:“***能公司:贵司承接的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合同约定工期为40日历天,贵司于2018年8月1日中标,2018年8月7日签订关于莆田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采购合同。但至今为止,仍无法按合同约定验收交付使用(包括竣工图与现场不符,部分设备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缺乏产品的相关合格证以及出厂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功能不完善,源代码、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未提供;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尚未开发完成;管理平台云服务合同等未签订)。请贵司严格按招投标、合同等约定,尽快整改、完善,验收并交付我司使用。由此造成我司的损失以及合同违约责任全部由贵司承担。”2018年11月19日,***能公司、莆田国投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签订《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云服务协议》。同日,***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申请报告》。2018年11月20日,***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出具《关于莆田国投充电桩项目云平台开发的承诺函》,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目前已完成本地化部署,但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含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功能及模块未能全部符合项目标书内容,部分工程有待完善,申请先行安排验收,承诺按照待完善功能清单及改进时间进度表按时完成,并全力满足和配合后期提出的其他合理需求。2018年11月28日,***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出具《箱式变压器防护等级检测报告承诺函》,承诺: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重新送检的箱式变压器防护等级检测报告50天内提供(即2019年1月16日前),如果未能在50天内提供或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同意按本项目采购合同第十条第六点约定的交付工期延误条款处理;在将需要重新送检设备合格的箱式变压器防护等级检测报告提供之前,箱式变压器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全部由其承担;同意在将合格的箱式变压器防护等级检测报告提供之后,在申请支付验收合格后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款项。2018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经业主莆田国投公司验收合格。2019年1月29日,莆田国投公司向***能公司发出《函》,内容:“***能公司:《莆田市市政南广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及变配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由贵司承建,截止2019年1月20日,按照贵司2018年11月20日的承诺函,该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部分功能未达到承诺要求。请贵司加大开发力度,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完善平台功能,以便市政南广场充电桩项目尽快投入运营。”2019年5月1日,莆田市国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能公司发出《关于落实整改、完善国投科技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的函》,指出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在平台功能部分、APP及公众号小程序部分、业务功能部分、平台数据安全部分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完善。2019年12月3日,莆田市国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能公司发出《关于国投科技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数据对接及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等事宜的函》,要求:***能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前完成福建省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便民信息服务平台、莆田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两平台要求的数据互联互通对接工作;国投科技智慧充电桩运营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三级)已严重逾期,应于2019年12月13日前提供相关文件;设备交付使用后应提供的保险凭证(产品责任险与公众险)逾期提供,应于2019年12月13日前提供相关凭证。2019年12月13日,***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交付《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2019年12月15日,***能公司向莆田国投公司交付约定的保险凭证。

***能公司以莆田国投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莆田国投公司以***能公司逾期完工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

另查明,经***能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事由为关于高压设备基础整改建议的《工程联系单》及事由为关于环网柜一次设备配置说明的《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是否会导致工期延误及工期延误的天数进行鉴定。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事由为关于高压设备基础整改《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工期增加3天,但并非工程工期的关键线路,不会对工程的工期造成延误,且造成整改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也不应顺延。2.事由为关于环网柜一次设备配置说明的《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并非设计变更,不会导致工期延误,且造成计量柜位置变化的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也不应顺延。

另查明,***能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586615.35元的增值税发票1张,于2018年12月26日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502813.17元的增值税发票1张,于2018年12月26日开具价税合计金额均为1005626.31元的增值税发票3张,合计4106307.45元。上述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莆田国投公司,销售方为***能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能公司与莆田国投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能公司的本诉请求。***能公司主张的款项包括60%的合同款:5866153.5元×60%=3519692.1元、质保金:5866153.5元×10%=586615.35元,合计4106307.45元。现对上述款项进行分析:关于60%的合同款3519692.1元。因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经莆田国投公司验收合格,依照《采购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莆田国投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充电桩及配套设施款项的60%。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故***能公司主张莆田国投公司支付60%的合同款3519692.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质保金。依照《采购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余下30%合同款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时间为节点每满1年支付10%”。其中金额为10%合同款的质保金的履行期限于2019年11月30日届满,莆田国投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价款,故***能公司主张质保金586615.3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能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的利息,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因当事人对欠付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本院调整为: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莆田国投公司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莆田国投公司主张反诉被告***能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59846.05元,本院结合逾期天数、逾期原因、实际损失进行综合分析。第一,逾期天数。因《采购合同》约定,***能公司须在合同签订40个日历天内将市政南广场充电站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当地电力部门验收,故案涉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即2018年8月7日开始计算,验收时间应当为2018年9月17日。但实际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逾期天数为74天。第二,逾期原因。在莆田国投公司已举证证明***能公司的实际工期超出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下,***能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应当由***能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工程逾期的正当理由。***能公司辩称,《工程联系单》及《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因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上述《工程联系单》涉及的工程不会导致工期延误。故对该辩称事由本院不予采信。***能公司辩称,莆田国投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签订《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云服务协议》导致工期延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莆田国投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对该辩称事由本院不予采信。***能公司辩称,天气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能公司陈述的阴雨天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阴雨天气影响施工,故对该辩称事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因***能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74天。第三,实际损失。莆田国投公司主张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每天按合同金额的1%计算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其自愿调整为按逾期30天计算即1759846.05元。***能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莆田国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调整为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故***能公司应当支付莆田国投公司违约金:5866153.5元×0.5‰×74天=217047.6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4106307.45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以款项351969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款项58661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17047.68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7.4元,由原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9.4元、被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978元;反诉受理费10319.3元,由反诉原告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46.6元、反诉被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陈美秀

人民陪审员  林秀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怡青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