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1281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轩,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亚群,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鸳鸯山13号(建筑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3895381XG。
法定代表人:颜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沅陵县惠农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建设西街25号县委党校内学员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5B6091。
法定代表人:张银生。
被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权,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县惠农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4元,减半收取计7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英侠
书 记 员  唐 强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