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1281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轩,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亚群,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鸳鸯山13号(建筑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3895381XG。
法定代表人:颜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沅陵县惠农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建设西街25号县委党校内学员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5B6091。
法定代表人:张银生。
被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权,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沅陵县申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沅陵县惠农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4元,减半收取计7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英侠
书 记 员 唐 强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