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自来水公司

沅陵县鸿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沅陵县自来水公司无因管理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1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沅陵县鸿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文化南路21号小区4栋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沅陵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建设东街96号。
法定代表人:沈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沅陵县鸿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沅陵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飞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沅陵县三鑫港贸大厦(以下简称三鑫港贸大厦)开发建设时其自来水工程由开发商出资,由被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设计为一次性供水到户的方案施工建设,所用的自来水计费水表是目前最先进的远程控制水表。政府对三鑫港贸大厦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开发建设规定要求,交付给自来水公司签字验收经营管理。三鑫港贸大厦交付后,每户业主全部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自来水公司的远程控制水表直接安装到每户业主的家门口处,业主每月正常到自来水公司处交纳水费。而目前怀化市区内所建的大厦供水全部是二次加压供水关系,也就是自来水公司给各大厦的物业公司安装一块总表,自来水公司每月抄物业公司的总表计量的收费,费用直接由物业公司交到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再加收二次供水的人工管理费、加压电费、日常维护保养与二次加压设备的维护大修等费用加入其内,从每吨水中扣除。但因自来水公司对三鑫港贸大厦业主的供水是一次性供水,而且安装的是最新远程控制水表,其与业主是直接到户的供水关系,致使申请人五年来因此而无法收取业主的二次供水加压费用,申请人多次要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总表管理,也一直无果。因此,申请人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自己在大厦供水的责任是合法合理的,原审判令申请人收取大厦业主的供水附加收费不合法。请求依法再审。
自来水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依法应由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享受二次供水服务的居民承担。本案中的三鑫港贸大厦属于小高层住宅小区,大厦开发商投资修建和购置了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成之后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由大厦的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三鑫港贸小区业主委托申请人对设备进行管理,并由申请人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业主也接受了服务。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费用应当由接受服务的业主承担。二、被申请人的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是根据收费文件执行的,是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怀化市调查结论的基础上经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后确定的。被申请人收取的水费中未包含二次供水运行成本和设备维护费用,因从事的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与城镇用水居民签订的供水合同中也不包含二次供水相关服务。申请人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二次供水的电费及设备维护费,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后未交给被申请人管理,且运行维护费用未计入供水成本,故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四、被申请人不是小区业主,也未委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小区内的供水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鸿飞物业公司要求被申请人自来水公司承担其提供物业服务的三鑫港贸大厦四年零六个月的供水加压电费、供水房的路灯电费、自动控制水表的电费及高压水房的人工维护工资、物业管理费、供水系统的大修费、精神损失费等引起的无因管理纠纷。而从本案事实来看,自来水公司只是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的企业,其并非三鑫港贸大厦的业主,三鑫港贸大厦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亦系该大厦开发方出资购买,属于该大厦的公共设施,由大厦的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且三鑫港贸大厦的开发方和业主也并未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修理工作委托给自来水公司实施,该大厦业主向自来水公司所交纳的水费中也没有包含二次加压供水的费用。故申请人对该大厦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修理,其受益者并非自来水公司,而是三鑫港贸大厦的业主。由此而产生的电费、维护工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依法也只能由实际受益的业主来承担,由申请人通过与业主增加物业费的方式予以解决。申请人要求与三鑫港贸大厦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无利益牵连的自来水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鸿飞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沅陵县鸿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罗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