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1002号
原告龚红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九如东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幢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6465661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红军诉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承建黑龙江省大庆汇宏悦澜湾项目,是由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承建,该公司住所地、实际办公地均在大庆。该工程也是在大庆施工,原告在诉状中也称在大庆汇宏悦澜湾项目工地室内装修工作中受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和结果地均在大庆,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九如东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幢9层901号,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