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万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10民初871号
原告:黑龙江万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57号3单元3层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九如东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幢9层901号。
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齿轮路、群力第六大道、规划水系围合地块汇锦庄园G9栋2单元34层340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万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万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万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先期给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18日,原告与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保温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二被告将哈尔滨汇智五洲城1#及A#商服保温工程施工分包给原告,并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工程款给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在2019年9月至10月份先后双方办理了工程工序交接和验收手续,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5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经结算该工程总价款合计1093860.07元。在期间二被告给原告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部分工程款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的《保温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并非是原告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且原告提供的结算协议中显示实际施工人为***,并非原告公司,故无法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万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淑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