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2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满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五洲城项目木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凝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