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2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满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五洲城项目木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凝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