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满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五洲城项目木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2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