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负责人:**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民终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系排除妨害,不适用诉讼时效。***要求五被申请人支付物权占用费从属于排除妨害主案由,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认定时效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案中,***以五被申请人擅自在***所有的楼房承重墙上打眼、钉桩、升架、架设电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五被申请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共同承担物权占用费。***诉讼请求中的排除妨害部分虽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支付墙体占用费部分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国网黔江分公司占有墙体架设电线,曾于2015年5月29日提起过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故在此之前其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二审法院从***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倒推3年计算,支持了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拆除之日止的墙体占用费,并确认其余期间的占用费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 玥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甄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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