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执33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194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8414X2。 法定代表人:周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支付安装费702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77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与他人联合开发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XXXXXX未售商品房、商业门面及地下车库进行了查封。经查,该商品房为轮候查封且无抵押优先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已经对XXXXXX的未售商品房进行拍卖,本院向五中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并到五中院协调后了解到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广安有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对五中院拍卖的84套房屋中的50套房屋的拍卖款进行提取,本院暂未从五中院分配到房屋拍卖款。XXXXXX的1、2、3层商业门面本院也属于轮候查封且无抵押优先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车库本院为首轮查封,但车库被查封后,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商业门面及车库属于其公司财产,其将通过诉讼对财产进行分割,本院需等待诉讼结果再对车库进行处理。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随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业。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周激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周激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亦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至此,本案尚未受偿本金为702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曦 审 判 员 谭 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洪蜻蔓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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