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重庆广播电视黔江分公司与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公司重庆隆康置业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4民初9020号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194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西段8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3505155K。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解放路大什字AB幢B**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8414X2。 法定代表人:周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地址未能妥投,也未能提供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77元退还给原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徐 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