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4民终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号/div> 负责人:黄湖,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住所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号div> 负责人:贺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住,住所地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号iv>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国网重庆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江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黔法民初字第030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黔江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黔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派员出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上诉人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派员出庭但未出示并补交授权委托书,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在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中段建成一幢十一层高的砖混结构房屋,该房依地势呈台阶式修建。2005年,黔江供电公司在农网改造时在***房屋后面第七层楼位置墙体上顺着墙体水平方向铺设线缆,并用横担固定住。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相继在***房屋后面墙体上铺设有线缆。2013年,***发现该栋建筑七至九层及十一层的外侧挂线缆位置的窗下墙体出现裂缝,认为黔江供电公司所设线缆的重量和风力的作用,使自己房屋长期受外力拉扯,致使墙体产生裂缝,于是要求黔江供电公司赔偿损失。黔江供电公司并不认可***的主张,单方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后工检测中心,其具有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资质),对***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的原因进行检测。2013年12月27日,后工检测中心作出鉴定报告,对房屋裂缝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七至九层墙体裂缝主要是因为在墙体开设门窗洞口后,洞口角部应力集中,引起门窗洞口角部出现竖向、水平或斜向裂缝,十一层墙体不规则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墙体表面砂浆收缩造成,据此作出结论及建议:1.该类裂缝属建筑物常见的通病,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2.黔江供电公司布置的线缆不是***自建房墙体窗下角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对第七层楼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应对现有的裂缝进行修缮。双方对此鉴定意见均有异议。2014年10月,***单方委托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建筑公司,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对墙体裂缝的维修费用进行预算。2014年10月9日,该公司作出《东来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算书》,核定***房屋墙体维修工程的预算价为152192.3元。***以该预算书为依据向黔江供电公司索赔未果。 一审期间,***认为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等四公司均在其房屋墙体上布置了线缆,这些线缆对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有一定影响,故申请追加四公司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对房屋墙体裂缝产生的原因及裂缝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随后,***撤回了该司法鉴定申请,转而认可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 黔江供电公司对***出示的东来建筑公司作出的修复费用预算表示异议,申请对***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修缮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双方选定重庆金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回函称,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由于无相关合理修缮设计方案,故无法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修缮费用鉴定。在一审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协商,选定黔江区**设计院对修缮方案进行设计,但该设计院不接受委托,转而推荐重庆**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加固公司)作出维修设计方案及修缮费用预算书。**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特种专业工程施工、设计和砼裂缝修补施工、技术服务等。该公司接受黔江供电公司单方委托后,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房屋钢筋网砂浆加固墙体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有维修设计及施工方案报价,其报价为54938.95元。而***以该施工方案是黔江供电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且**建筑加固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为由不予认可。一审最后一次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房屋墙体裂缝维修设计方案及修缮费用的司法鉴定。 ***一审诉称:黔江供电公司未经***同意在其房屋墙体上安装电缆线,尔后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也相继在该墙体上铺设线缆,由于电缆线自身的重量和风力的作用,使其房屋长期受外力拉扯,致使墙体出现裂缝造成安全隐患,东来建筑公司预算核定修复裂缝需花费152192.30元。同时,***因墙体裂缝安全隐患受到精神伤害。故请求判决黔江供电公司、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连带赔偿修复费、安全费、监工费、房租损失、误工损失等310192.30元和精神损失100000元。 黔江供电公司一审辩称:黔江供电公司虽然委托后工检测中心作出鉴定报告,但并不认可该鉴定报告中有关“黔江供电公司的线缆虽然不是造成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但对第七层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结论。黔江供电公司架设线缆的行为与***房屋墙体裂缝之间并无关联,即或该行为对裂缝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但其作用也极其微弱。因此,黔江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一审辩称: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安装在***房屋墙体上的电缆线细小,安装规范并有线卡固定,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害。 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一审辩称: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虽有四根电线经过***的房屋,但该电线没有拉线设施,并且在该房屋上没有相应的着力点,因而对该房屋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一审辩称:应由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来确定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额。 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同时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自建房第七至九层的外侧挂线缆位置的窗下墙体出现裂缝的事实,各方无争。各方的争议焦点有: 其一,线缆铺设行为与裂缝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对裂缝产生的原因举证证明。***出示的证据即后工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产生裂缝的原因与黔江供电公司有关联,而并无证据证明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与裂缝产生的原因有关。***主张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工检测中心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资质,其作出的检测报告符合证据的三性,具有证明效力,而双方又均未申请对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故应采信该检测报告。根据该检测报告的分析认定,***房屋修建多年,在使用过程中有裂缝属建筑物常见的通病,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黔江供电公司的线缆不是造成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只对第七层楼墙体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说明黔江供电公司的线缆对裂缝的产生有一定的原因力,且其原因力较小。黔江供电公司无证据证明该促进作用的原因力不足以造成损失,故黔江供电公司应承担该裂缝修缮费用的部分责任。 其二,裂缝产生的损失即修缮费用的确认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墙体裂缝的修缮方案及费用无司法鉴定意见,***出示的唯一证据系单方委托东来建筑公司作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预算书,预算金额为152192.3元,该预算书无设计方案,且东来建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无经营砼裂缝修补的特种行业的资质证书,故该预算书达不到***的证明目的。**建筑加固公司受黔江供电公司单方委托,对***房屋墙体裂缝作出钢筋网砂浆加固墙体施工方案及报价。黔江供电公司出示该施工方案及报价这一证据,主张第七层墙体裂缝的修缮费用为54938.95元,即黔江供电公司认可了***主张的部分损失。**建筑加固公司具有砼裂缝修补施工的设计、预算的特种专业资质,从证明效力上,该公司的意见比东来建筑公司的意见更具证明效力,在***放弃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可以采信**建筑加固公司的意见。 综上,在***对自己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黔江供电公司举证认可了***主张的部分损失,由此可以认定***房屋第七层楼墙体裂缝的修缮费用为54938.95元。由于黔江供电公司的线缆对该墙体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考虑到黔江供电公司的电缆线布置在***房屋墙上多年,是实际的受益者,对裂缝的修缮费由黔江供电公司酌情承担25000元为宜。***主张的安全费、监工费、房租损失、误工损失等,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黔江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的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的修缮费用计25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2元,由***负担4452元,由黔江供电公司负担3000元。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不采用***举示的东来建筑公司的工程造价预算书,而采信黔江供电公司举示的**建筑加固公司的施工方案错误;2.***在一审中并未放弃墙体裂缝维修方案及费用的司法鉴定;3.一审判决驳回***的安全费、监工费、房租损失、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当;4.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应当对***的房屋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黔江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对黔江供电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认定,墙体裂缝主要是因为在墙体开设门窗洞口后,洞口角部应力集中,引起门窗洞口角部出现竖向、水平或斜向裂缝。由此可见,黔江供电公司在***房屋墙体设置线缆的行为与该墙体裂缝的形成,并无因果联系。2.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认定黔江供电公司架设线缆的行为对其裂缝的发展仅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一审法院却让黔江供电公司分担近50%的损失,显然违反公平责任原则。3.东来建筑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和**建筑加固公司的施工方案均是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在当事人双方均持异议的情况下,皆不能作为认定损失额的依据。***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额,因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答辩称: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在***房屋墙体铺设的线缆细小,且已被线卡固定,由此不会产生拉力,也不可能致损房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答辩称:***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的铺设线缆行为与其房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主张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一审判决正确,请予维持。 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和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载明:***房屋“墙体裂缝位于7-9层窗下角位置,裂缝形态为上宽下窄,现场测得裂缝的宽度7层为0.76mm,8层为0.27mm,9层为0.67mm”。经查一审庭审记录,一审第四次庭审即最后一次庭审中,一审审判人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就***房屋墙体裂缝的修缮方案及费用是否申请鉴定,各方均答不申请鉴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责任比例、损失计算依据及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此,***主***供电公司、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等五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就应当举示证据证明五公司实施了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自己的损害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首先须证明的是,自己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和扩大与五公司架设线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本案一、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虽然不是主张权利的***提交的证据,而是对抗权利主张的黔江供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但双方认可该鉴定报告,因而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该鉴定报告认定黔江供电公司所设线缆对***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的发展(扩大)有一定促进作用,由此可以认为黔江供电公司架设线缆行为与该裂缝的扩大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而且,该行为属于违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违法且有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黔江供电公司在***房屋墙体架设线缆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无不妥。该鉴定报告未认定重庆广电黔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黔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黔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黔江分公司等四公司铺设线缆的行为,与***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和扩大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未就该因果关系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即***主张该四公司对其墙体裂缝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况且,连带之债属法定之债,其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四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由此可见,一审判决驳回***主张该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责任比例和损失确定问题。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分析认定,***房屋七至九层墙体裂缝主要是因为在墙体开设门窗洞口后,洞口角部应力集中,引起门窗洞口角部出现竖向、水平或斜向裂缝,第十一层墙体不规则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墙体表面砂浆收缩造成;黔江供电公司布置的线缆不是***自建房墙体窗下角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对第七层裂缝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房屋第七层墙体产生裂缝乃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并且,房屋自身质量因素也是该裂缝扩大的主要原因,黔江供电公司添设的线缆仅对该裂缝的扩大起着促进作用;其余裂缝的产生及扩大与黔江供电公司添设线缆行为无关。从造成***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的原因力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认为黔江供电公司添设线缆行为的原因力显著小于房屋自身的质量因素。后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分析认为***房屋墙体裂缝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可对其进行修缮,而***举示的东来建筑公司的造价预算书所核定的费用,是房屋局部重建的造价而非修缮费用;况且,该造价预算书系***诉前单方委托无法定鉴定资质的公司作出的,并且黔江供电公司又对该造价预算书表示异议。因此,该造价预算书不能作为认定***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修缮费用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不能举证证明修缮费用这一损害事实时即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据此可依法驳回其赔偿请求。一审期间,**建筑加固公司受黔江供电公司委托,就***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修缮加固作出了施工方案及报价书,该修缮加固施工方案及报价书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并且,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就该修缮加固施工方案及报价书主持质证后,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各方均回答不申请鉴定,即对修缮加固费用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也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据此,一审法院鉴于***房屋第七层墙体有宽约0.76毫米裂缝之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故而参照该修缮加固施工方案及报价书,结合***房屋自身质量因素和黔江供电公司添设线缆行为对裂缝产生和扩大之原因力比例,酌定黔江供电公司赔偿***房屋第七层墙体裂缝修缮加固费用25000元。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就***房屋第七层墙体宽约0.76毫米裂缝之损害后果给予了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济。只有因人身权益遭受侵权人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与黔江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2元,由***负担6998元,由国网重庆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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