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743号
原告:北京市光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4层4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光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北京市光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光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光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