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7130号
原告:北京天下古树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6幢B013室。
法定代表人:贾雪松,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宏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201。
法定代表人:肖俊慧,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北大街519号。
原告北京天下古树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宏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下古树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下古树文物保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下古树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下古树文物保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