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714号
原告:北京同创博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4号楼3层0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21916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同创博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宏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1708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同创博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宏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同创博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宏天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创博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创博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