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42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侨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侨福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绿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