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232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侨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侨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