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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415892),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十里铺村十里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
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92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址,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平安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4250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北京有商品房登记信息。本院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234元,已执行14250元,有4984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军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