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53号之一
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玉,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德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9434544B,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迪,总经理。17367999777
被申请人:河北松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335870032H,住,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曹迪,总经理。17367999777
本院在审理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德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松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2021年2月1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德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松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