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8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9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第三人:河北松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356号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迪。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北松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