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精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精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6274号
申请人:内蒙古精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亿业路北。
法定代表人:钱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81号西把栅乡沙梁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精亿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亿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精亿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872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872644元。
本院认为,原告精亿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7284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44168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申请人精亿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872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韩宇
人民陪审员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