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创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明创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海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972号
原告:青海明创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公司销售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明创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同日,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明创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青海明创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