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296号之二 原告: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572弄116号2幢B座3层。 法定代表人:郑群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路58号2幢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9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148元,财产保全费3,768元(原告已预缴),合计8,916元,由原告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