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296号之三
原告: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572弄116号2幢B座3层。
法定代表人:郑群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路58号2幢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