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29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572弄116号2幢B座3层。 法定代表人:郑群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路58号2幢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1月1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229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9,629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49,629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世纪宏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629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