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玖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0482号
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瑞玖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一鸣。
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玖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故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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