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3800号
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42179233,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43283,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城巴曹工业启动区时代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贻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自行和解而撤诉,故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陈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