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7民初22830号
(2019)沪0107民初22830号
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钢。
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海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平。
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颖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夏美琴
书 记 员
蒋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