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203号
申请人:青岛申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座24层D。
法定代表人:刘占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202室。
负责人:赵强。
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花江路2539号复旦科技创业大厦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申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688.5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688.5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婉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