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03财保419号
申请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辽阳西路87号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NYGY3F。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公路700号15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421792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87号中广大厦401、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QCF8C14。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4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精典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