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06民初572号
原告:林州市益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6691001X。
法定代表人:**1。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25214393。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2,住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益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益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州市益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州市益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