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五民一初字第01545号
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南二号楼6层605-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晨,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五河县淮河路西段西城美墅18号。
法定代表人:*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57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