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民一初字第01540号
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