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3846号
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4400668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南二号楼6层605-6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APK3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仁公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结算审核服务酬金计1323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日,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德清县防风湿地景观线建设工程(下渚湖街道)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原告已审计完成并将审计结果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款。其中基本费用20480元,核减、核增的服务酬金计111904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以致纠纷成诉。
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2019年4月2日,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为德清县防风湿地景观线建设工程(下渚湖街道)(重新招标)项目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服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就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额度等作出约定。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审核基本费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规定,并按审计局入围折扣率60%计算。本工程送审金额为15438380元,经双方协商计算基本费用为20480元;核减或核增追加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收取。造价咨询任务完成后7天内支付以上服务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实施咨询作业。2019年7月18日,原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浙中诚德2019-466号),审计结果为:德清县防风湿地景观线建设工程(下渚湖街道)(重新招标)送审造价为15438380元,审定造价为12820486元,核减金额为2813950元,核增金额为196056元,净核减金额为2617894元,净核减率为16.96%。原告提交工程咨询成果后,计费如下:基本费用20480元+追加费用111904元【(核减金额2813950元+核增金额196056元-15438380元×5%)×5%】=132384元。上述服务酬金,因被告未及时支付,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德清县防风湿地景观线建设工程(下渚湖街道)的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收费情况的说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录音材料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服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被告未及时支付服务酬金是引起本案讼争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服务酬金1323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4元,由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