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3民初17号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C地块商务公寓1-1812。
法定代表人:白雪,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