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108号
申请人:***,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白雪。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9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齐鲁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