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负责人:***,执行事务代表。 被执行人: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正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暂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