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负责人:***,执行事务代表。
被执行人: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正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暂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