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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鱼化镇人民政府与某某、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民1167号
原告古蔺县鱼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古蔺县鱼化镇人民政府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小芹 人民陪审员 刘永利 人民陪审员 何 敏
书 记 员 蔡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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