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0000元进行保全,案外人杨辉学、何光巧以其所有的位于古蔺县鱼化镇街村的房屋(共三层,建筑面积221.65平方,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号、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杨辉学、何光巧以其所有的位于古蔺县鱼化镇街村的房屋(共三层,建筑面积221.65平方,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号、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小芹
书记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