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林园路西段5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2929-1。
法定代表人:杨筠
第三人:***,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叙大铁路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叙大铁路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2018年6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第三人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叙大铁路项目经理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正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尚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明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蒲娟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