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453号
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M区3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上饶市三江大道185号区政府院内11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5号。
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