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630号
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实习),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611号5幢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