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05号
原告: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35号1楼,实际经营地:杭州市庆隆横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石头坑村3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该款于2009年1月16日前付清。如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其须另行支付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500元。
二、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0元,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09年1月16日前径直支付给杭州亚威电子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 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汤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