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3816号
原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爽,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罗丰华,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