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4309号
原告: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济南荣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之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3元(已减半收取),由济南彩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