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木生缘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木生缘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1民初360号
原告:江西木生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生缘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新丰街镇新丰村洪家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9528109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原告木生缘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生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木生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今,被告***就拖欠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拒不还款,2018年2月11日被告复写了一张欠条,但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木生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信息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3、欠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木生缘公司购买家俱,累计结欠货款150000元。201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今欠到江西木生缘实业有限公司家俱款壹拾伍万元正,此据,今欠人***。”。此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木生缘公司购买家俱,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0000元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木生缘公司货款1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