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木生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新丰街镇新丰村洪家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9528109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木生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军
人民陪审员*香
人民陪审员黎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