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中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百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江西中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百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有转移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百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7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76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