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0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09473316-7。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