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景民二初字第341号
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金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述评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齐鲁软件园智慧大厦B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现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贝特仪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