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664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1层东区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3715775E。
法定代表人:黎峰。
原告***与被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鹏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巍巍
书 记 员 李 婷